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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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专业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27日    

常德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常德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19〕323号)、《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法制监督科是科研诚信管理的牵头科室,研究制定科研诚信信息的记录、评价、应用等相关制度规范,统筹开展科研信用查询,协调各业务职能科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科室是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科室,负责修订完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等环节。根据信用查询结果,对信用异常情况会同项目主管单位进行核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或约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完成计划任务。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科技计划全流程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

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失信惩戒制度。

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和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

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给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频次,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加强与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乃至永久不予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不予推荐国省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的申报。

第四章 守信记录与激励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项目科研人员遵守诚信承诺、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技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的,列入守信记录。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列入守信“红名单”;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经评定后列入守信“红名单”。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的,列入守信记录,管理服务职业水准高、服务对象评价好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咨询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的,列入守信记录,业务能力强、履职水平高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上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守信记录。

第十七条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报科技计划、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简化中期评估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费调剂权限。

(四)适当增加科技管理业务工作经费、咨询费。

(五)向“信用常德”等推送守信信息。

第五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记录应包括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时间。责任主体为法人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和课题负责人、首席专家、财务助理等参与项目科研人员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科研诚信教育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项目日常管理。

2. 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

3. 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2.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研究结论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

3. 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项目任务书经费管理、验收等约定;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 违反论文、专利等项目成果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5.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截留、私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6.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日常管理,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 项目参与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8.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 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3. 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科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材料等,未组织项目事项变更调整等。

4. 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2. 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 未履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结题;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4.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 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6.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项目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2. 违反有关规定,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3. 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2. 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管理失职,导致管理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4. 单位管理严重失职,所属工作人员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1)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4)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 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

2. 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3.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见简单潦草、内容雷同。

4.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 与参评项目单位或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且为项目申报者谋取不当利益。

2. 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3. 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

4. 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

5. 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且造成恶劣影响。

6. 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市科技管理部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失信行为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失信行为的调查,可采用简易程序。对上级或其他部门已调查清楚的事实,直接采纳其调查结果,不重复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调查报告或简易调查程序意见,适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中失信行为情形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并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限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严重失信行为零容忍,严肃责任追究。

失信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不上缴财政资金的,要从重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失信,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努力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区分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拨或核减财政专项经费,或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经费;1-2年内限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

(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项目并追回财政专项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3-5年内限制申报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面向社会公布。

(三)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失信责任主体,按程序认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5-10年直至终身取消其承担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通报其主管部门。同时,报市信用办,纳入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四)对所属科研人员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对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二十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跨部门跨区域合作,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失信行为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过“信用常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内部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失信责任主体自失信行为被记录时间满1年后,可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列入“黑名单”的,惩戒期满后方能申请修复。

市科技管理部门受理信用修复后,对相应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或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核实问题整改到位,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可按程序提前1-2年将申请信用修复责任主体移出记录名单。失信行为惩戒限制期满的,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名单。移出失信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信息。

第三十三条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市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