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产业发展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各派出单位,各科技特派员:
现将《常德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日
常德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常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常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程序选派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致富能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含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维护科技特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六条 选派原则。坚持由下到上、双向选择、供需对接原则,将选派工作与基层需求相结合,确保派得出、留得住、干得好。
第七条 选派条件。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3.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并有较强的科技服务实践经验和能力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与派驻单位的需求相符合。
4.担任过省市科技特派员、省“三区”科技人才,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选派。
5.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工作生活环境,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工作任务,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选派程序。科技特派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派:
1.需求申报。市科技局通过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征集技术、服务需求,同时,对接有关高校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鼓励基层单位和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求和专业特长等自行衔接匹配供需。
2.组织审核。市科技局根据供需对接情况,拟定科技特派员选派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研究审定后,由市委人才办印发选派通知。
3.到岗履职。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组织科技特派员到岗履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职责。
1.制定产业帮扶计划。了解掌握派驻单位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结合自身专业优势,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
2.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围绕派驻单位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开展“线上”“线下”服务和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特别是在产业发展关键时段、遇到气象灾害或爆发病虫害时,及时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指导。
3.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适合派驻地种养业的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通过项目合作与开发,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4.培训乡土技术人才。充分利用办班示范、开辟科技专栏、编发资料等形式,面向农户开展授课或实训示范,为派驻单位培养乡土技术骨干,协助派驻单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5.整合优化科技资源。充分依靠派出单位、派驻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专家服务团资源优势,为派驻单位提供更广泛、跨学科的技术服务。完成科技专家服务团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
1.创建利益共同体型。科技特派员可采取租赁经营、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形式与企业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提供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特长,围绕派驻单位和当地群众的需求,推广技术,开展服务。
3.开展产学研合作型。科技特派员依托派出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申报各类项目,以项目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4.创办实体示范带动型。科技特派员可自筹资金创办、领办示范基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带动周边农民就业与增收。
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每一轮为2年。服务期满后,留任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更换派驻单位开展服务。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坚持双重管理。科技特派员(含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实行属地管理,同时纳入当地科技专家服务团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生产规律、实施项目的需要,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努力做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两不误,每年为基层提供科技服务60天(次)以上。派驻单位要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日志等台账资料,载明科技特派员出勤情况、工作实绩评价等。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报备。市科技局不定期抽查到岗服务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交流。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本地区科技特派员交流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了解工作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工作考核。科技特派员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考核时,科技特派员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做书面述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创业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情况,以及派出单位评价、派驻单位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市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为选派总人数的20%左右。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的依据。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科技特派员优先予以续聘,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成效欠佳的科技特派员及时调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不转人事、组织关系,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不变。派出单位要合理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下基层服务。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经费纳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评优奖励、人身意外险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实行包干制,由科技特派员自行安排使用。根据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科技特派员选派人数、考核情况,由市委人才办测算确定当年各项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打卡发放。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实际服务天数以100元/天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元。考核评定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每人另行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市委人才办按照200元/人/年的标准,为选派期间的市派科技特派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十九条 其他保障。
1.同等条件下,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创新平台、人才项目等计划项目可优先立项支持。
2.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享受量化评审加分待遇。
3.加大宣传交流,加大科技特派员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推介,扩大科技特派员工作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氛围。
4.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等有偿服务,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农业投资、创办实体等相关活动,与当地的企业、专业大户、农户等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