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产业发展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科技统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2日
常德市科技统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科技统计工作坚持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发展规律,维护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第三条 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市科学技术活动基本状况、政策效果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指标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市科技局依法部署并组织市辖区、县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四条 科技统计调查是指经上级科技或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市科技局执行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第五条 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具体调查内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和适时调整。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是指涉及科技发展全局的统计调查。具体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是指涉及某一领域或某项工作的统计调查。具体包括: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科技成果统计调查、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调查、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科普统计调查、科技项目跟踪调查等。
第六条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统计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或科技部门科技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三章 统计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辖区、县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科技统计调查任务。
第八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岗位,选配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具体实施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科室职责:
(一)科技规划科:建立和完善全市科技统计工作规程;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综合性数据收集、评估和发布;组织实施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协调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协调推进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调查工作;推动科技统计信息化建设;对口协调统计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人事科:负责科技人才、科技合作与交流、国外智力引进、出国(境)培训等统计调查工作和对口项目跟踪调查工作。
(三)科技平台科: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统计调查工作和对口项目跟踪调查工作。
(四)高新技术科:负责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统计调查工作和对口项目跟踪调查工作。
(五)农村科技科:负责农村科技进步相关统计调查工作和对口项目跟踪调查工作。
(六)社会发展科技科:负责科普等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相关统计调查工作和对口项目跟踪调查工作。
(七)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合作科:负责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科技金融等统计调查工作和对口项目跟踪调查工作;协调推进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八)法制监督科:牵头负责市本级科技项目绩效统计调查工作。
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对口统计业务培训,管理相关科技统计资料,开展相关统计分析、指标研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组织实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局属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单位因机构改革职责有调整的,科技统计工作职责对应调整。
第十一条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填报任务,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
第十二条 科技统计机构、人员在科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做好科技统计资料的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杜绝泄密或遗失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以市科技局名义报送或公布的综合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由市科技局科技规划科报局主要和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布;以市科技局名义报送或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经业务主管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与科技规划科会签,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或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科技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或线索的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规定惩处。
(一)伪造、篡改科技统计数据的;
(二)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科技统计数据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侵犯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人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
(四)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科技局科技统计工作规程》(2020年5月20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通过)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