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科技局(教科文卫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常德市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强化预算约束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额度,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发展计划重点,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支持:基础性研究(含自然科学基金)、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条件建设、产业化环境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第六条凡在我市境内(除县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
第七条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实行项目资金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范围
第八条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1、项目直接费用,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并以科技项目为核算对象,按全额预算口径进行成本核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其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修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常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项目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用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出预算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
(二)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管理本级科技计划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原则上控制在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计划管理与经费预算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条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网上依照市科技局当年发布的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申报科技项目,同时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项目筛选后上网公示,最后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
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年度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活动情况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明细。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六条未结题科技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局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全部上缴市科技局,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