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科发〔2014〕4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常德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七条 成立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的处理。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本市科技工作发展规划;
(二)科技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制定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的领导分工,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
(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
(二)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验收情况;
(三)科技成果评审及奖励情况;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五)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事项出现增删变更的相关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一)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办公用品购买及发放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定期公开;
(三)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按照严格依法、真实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项目或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项目研发或科技成果信息被泄露,科技项目承担者或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评审、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九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办政务公开科投诉(电话0736—7256380),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受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本局文件公布;
(二)通过政府网和科技政务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四)通过《常德科技动态》刊物公布;
(五)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六) 通过设置政务信息公开电子显示触摸屏公布;
(七) 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公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科室和单位自行分发。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以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形式公开政务的,由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资料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
第二十七条 以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机关的日常事项,由承办科室提出公开方案,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政策法规的内容应经政策法规管理部门审核。
(二)所属单位的日常事项,由其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公布的,应经局办公室审核。
(三)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承办科室或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送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属于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制度。由局办公室以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形式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对内公开政务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由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信息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一般事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应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的,一般事项由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均应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开姓名、职务和职责,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0736—7256521)、监督意见箱(市政府2号办公楼4—5转角处),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经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予出具回执的;
(二)对申报人申报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的;
(三)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代办,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通报批评;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达到辞退情形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