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德市科技局认定,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
常德市科技局是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的场所: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村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已被区县市或市直部门命名为科普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机构。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宣传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并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四)场地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9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90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重视科普宣传队伍建设,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六)科普活动投入持续增长,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常德市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申请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常德市科技局根据科普工作需要和申请情况决定每年组织认定市科普基地的批次和时间。
通过认定的市科普基地,由常德市科技局发文公布,授予“常德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并以后补助方式予以科技经费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常德市科技局对科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配合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常德市科技局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基地。
第九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末位淘汰,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待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科普基地资格,且3年内常德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的认定申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三)不接受常德市科技局和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四)不参加考评或限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五)市科普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发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票否决”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