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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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常德市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湘科发〔2016〕67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科技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及其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管理。

三、参与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指南编制、科技项目评估、评审、评价、咨询和验收、科技奖励评审、科技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四、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管理专家、技术领域专家、财务专家和经济金融专家,按照战略咨询与科技评审评估进行决策服务工作归类。

五、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3.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动态,熟悉科技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4.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5.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

(二)管理专家专业要求

国家和省、市政府经济、科技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智库研究专家,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从事战略研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曾经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专家。

(三)技术领域专家专业要求

1.高等院校、科研或医疗机构技术领域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曾经主持市级及以上相关技术领域科研课题。

2.企业技术领域专家,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课题组前3名)参与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拥有自主研制的核心知识产权(主要完成人)的研究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

(四)财务专家专业要求

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财务及相关领域(如经济、税收、资产管理等)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五)经济金融专家专业要求

具有金融、财政、信贷、创投、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经验,且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曾经主持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的专家。

六、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专家申请—资格核实—公示—推荐—审定—入库”操作方式。

(一)市科技局向社会广泛、公开、长期征集专家,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须填写《常德市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个人学科和行业有关信息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填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推荐。

(三)市科技局收到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后,应及时进行审定。

七、专家入库与调整

(一)专家入库。经审定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市科技局在官网上适时公布名单。根据上年度专家调整情况,每年1月更新公布在库专家名单。

(二)专家考核。对专家库专家实行考核制,由市科技局组织动态考核,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主要对入库专家的履职、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考核合格的专家保持入库状态。

(三)专家调整。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调整出库。

1.考核不合格的。

2.泄漏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3.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4.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5.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6.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

7.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八、专家权利与义务

专家权利:

1.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2.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补助。

3.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4.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2.积极参加有关咨询、评审评估、科技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并接受科研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共享。

3.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5.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九、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咨询、评审评估、科技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遴选按照科技创新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十、评审评估工作开始3-5个工作日前,根据专家选取需求明确评议方式、专家选取学科、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成结构、回避条件等,按1:3比例在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再由纪检部门随机抽取。因评审工作需要指定某位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经纪检部门同意,可指定邀请某位专家参与评审,邀请专家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评审组专家名单全部确定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评审会议主题、时间和地点。专家接通知后,因故不能及时参加或完成评审评估的,记入专家使用记录,可另行更换专家。评审评估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每位专家参加活动不超过3次。

十一、参加咨询、科技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等不涉及科技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科技奖励、成果评价的科技活动专家,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求直接在专家库中遴选。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十二、市科技局规划科牵头承担专家库运行及维护管理,主要职责是专家资格初审、登记入库等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专家信息管理更新;登记专家工作情况;在库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工作;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做好专家信用情况的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相关业务科室和委托组织开展市科技项目管理的机构配合做好对专家的初审、遴选、抽取、评价等工作。

十三、专家库管理和专家遴选抽取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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