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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案件

来源:江门市司法局 2024-07-05 16:22 字体:【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3日,江门某酒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某饼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05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江门某酒店专利权并于当天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XXXX。专利权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期算。该专利获准授权后,江门某酒店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2014年6月2日,江门某酒店与江门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江门某酒店将发明专利许可江门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许可方式为排他实施许可,许可时间5年,自2014年6月至2019年6月1日。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10万元/年。

2014年8月6日,江门某酒店以某公司、某公司水南店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制作、销售陈皮月饼,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败诉,以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为由判赔人民币20万元。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江门某酒店涉案专利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江门某酒店是名称为“某饼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XXXX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5年6月8日获准授权后,江门某酒店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并且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25X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ZLXXXX号专利权有效,因此该专利现处于授权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某公司败诉的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判断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江门某酒店主张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分析原材料可以得知,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与涉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配料中可以找到涉案专利的每一个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诉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与涉案专利相同,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某公司生产的某月饼配料中的新会陈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的新会陈皮构成相同,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侵犯了某酒店的知识产权。

【法律建议】

工商联律师顾问建议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一、在配料上避免和江门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陈皮饼重合

江门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持专利产品配料为新会陈皮、食用油等。某公司则可在生产陈皮月饼时不使用新会陈皮而替换以其他地方生产的陈皮;也可以不使用其相似馅料而替换以其他一种或多种月饼原料。总之,只要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没有全面某酒店所持专利产品配料,就可以避免侵犯某酒店所持知识产权。

二、在制作方法上创新于江门某食品有限公司所申请的专利

江门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持专利产品拥有其本身固定的制作方法。某公司可以独创新型的月饼制作方法,使某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如此可以避免侵犯江门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持知识产权。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某酒店所持专利无效

地理标志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是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或某一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新会陈皮已经成为一项地理标志,保护该蕴含地理标志的专利会造成地区垄断,因此可以以这一理由申请某酒店所持该项专利无效,若专利无效申请获准后,某公司生产陈皮月饼则不会侵犯某酒店丧失的知识产权。

四、谨慎核查专利信息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除江门某酒店外,还存在其他单位或个人享有陈皮食品的相关发明专利,即便某公司的食品制作工艺避免与江门某酒店的重合,也要注意避免与其他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重合。

【本案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注明了企业或个人享有的专利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有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谨慎核查专利信息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