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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02-20 15:02 字体:【

以案释法———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生效

导读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作品”著作权应属于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那么,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相应权利的归属该如何界定和划分?人们是否可以自由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这些涉及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亟待法律有个“说法”。2023年末,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首次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品”的属性,并提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个案判断的观点。本案的判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开创性探索。

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被他人使用

2023年8月,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23年2月24日,他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并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后原告发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一篇文章的配图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不仅未获得自己的许可,还截去了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涉案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亦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的水印情况,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为原告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模型的权重进行修改,生成第二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修改随机种子生成第三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正向提示词内容,生成第四张图片(即涉案图片)。

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为:一是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涉案图片为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外,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是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第三,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对此,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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