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健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践行“两个维护”,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落细落地,巡视巡察工作巩固深化提质增效,派驻监督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党的纪律建设和日常监督得到加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这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2018年12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吉林省监委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张国志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由吉林省监委对张国志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符合监察法的规定,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在新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着力创新纪检工作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大通过新党章,充实了从严管党治党基本要求,赋予了纪检机关新的职责任务。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在推进纪检工作改革创新上下功夫: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践行“两个维护”,严格贯彻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精神,将监督检查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重点,推动全党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落细落地,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和派驻纪检机构的领导。加大问责力度,2018年1至11月,全国共有1.1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24个纪委(纪检组),5.3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巡视巡察工作巩固深化,提质增效。制定《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确定十九届巡视工作的“路线图”和“任务书”。十九届党中央完成第一轮巡视,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共巡视27个省区市、18个中央部门、8家中管企业和2家中管金融企业党组织,首次将10个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纳入巡视范围。扎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督网,以巡视带动巡察工作发展,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
——派驻监督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职能定位,完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纪律建设和日常监督得到加强。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更好发挥党纪处分条例的“戒尺”功能。牢牢把握监督基本职责,综合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强化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的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初步建立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一年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这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一年来,国家监委组建成立并有序开展工作。去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正式挂牌,各级监委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继续深化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边工作边融合,努力做到编合、心合、力合,扎实推进合署办公“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
一年来,监察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成效显著。把监委组建后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先建立起来。出台《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30余项法规制度,制定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有序推进
一年来,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通过权力分解和内部制衡,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职能权限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防止执纪监督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通过“前后台”分设,将力量向监督倾斜,切实履行好监督首要职责,补齐监督这块短板、实现标本兼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建立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12月17日,国家监委在京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这50名特约监察员就是50个监督“探头”,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这充分彰显了监委作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成为对“谁来监督监委”的一种现实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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