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CDCR-2021-04001
各区县市科技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产业发展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经济发展局):
《常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5日
常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18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银发〔2021〕57号)文件精神,设立常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贷风补资金)。为确保科技贷风补资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风补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风险补偿,支持合作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4321”风险分担机制是指对符合省、市再担保合作协议内容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担保公司、银行、市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三条 科技贷风补资金由市本级、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出资组成,其中市本级的出资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投入。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出资。
第四条 科技贷风补资金由出资方委托担保公司设立专户存入银行,由出资方共同监督管理,担保公司具体承办。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科技贷风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担保公司、银行为以下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实施有主营收入的企业;
(三)各区县(市)、产业园区特别支持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风险分担比例
第六条 科技贷风补资金使用遵循扶持产业、风险共担的原则。区县(市)和产业园区、担保公司要积极争取,应纳尽纳,将符合政策条件的科技贷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机制。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4321”担保贷款模式: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风险补偿资金的各区县(市)或产业园区审核确认,并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属已纳入“4321”风险分担机制的科技贷,形成不良贷款的,除国家、省担保基金承担40%分险责任外,由担保公司承担本金损失的30%、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的20%、科技贷风补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10%。
(二)“442”担保贷款模式:不符合“4321”风险分担机制的科技贷,有担保公司参与的,科技贷风补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担保公司承担本金损失的40%、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的20%。
(三)“442”知识信用价值贷:纳入《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的科技贷,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科技贷风补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的20%。
(四)“73”直贷模式: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为特别要求支持的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由银行直接提供的融资服务,即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风险补偿资金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审核确认,但没有经过担保的,科技贷风补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70%、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的30%。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区县(市)、产业园区建立科技贷款企业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提供给担保公司及银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科技贷风补资金的相关区县(市)和产业园区共同负责科技融资、担保的统筹协调、跟踪监督和科技贷风补资金的运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担保公司、银行互相配合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共同负责对获得科技融资、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融资合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对科技融资、担保运行的日常跟踪管理。科技部门、担保公司、银行支持科技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
第八条 担保公司和银行在发放科技贷款前,涉及市本级科技贷风补资金的贷款项目,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他须报相关区县(市)和产业园区推荐确认,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经推荐确认后方可担保和贷款。贷款发放后,担保公司、银行定期将科技担保贷款、科技直贷项目汇总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科技贷风补资金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备案。
第九条 获得科技贷融资的企业不履行合同规定,未按期还贷还息,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担保公司、银行和市科技局应及时通报情况,协同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
第五章 代偿
第十条 如获得科技担保贷款的企业形成不良贷款的,担保公司和银行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区县(市)和产业园区,并共同核实相关企业的还贷能力。贷款逾期满3个月,启动代偿程序,银行向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通过市本级风险池资金担保的科技贷项目,由担保公司以告知函形式告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企业科技贷项目,由担保公司以告知函形式告知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区县(市)和产业园区科技部门在收到告知函15个工作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由担保公司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划扣科技贷风补资金,连同国家、省担保基金分担的风险金和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部分,一并支付至银行代偿。
以知识价值信用获得贷款的企业形成不良贷款的,由科技贷风补资金垫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代偿部分,连同科技贷风补资金应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至银行代偿,再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银行直贷形成不良贷款的,由银行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区县(市)和产业园区申请拨付科技贷风补资金用于代偿。相关区县(市)和产业园区在3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贷风补资金账户管理单位出具划扣风险补偿资金函,再由账户管理单位从科技贷风补资金池中划扣资金至银行指定账户。
区县(市)或产业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后,需在资金划扣代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缴划扣额度至科技贷风补资金池。贷款余额超过科技贷风补资金池授信额度,将停止该区县(市)或产业园区的新增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发生代偿的科技贷项目,按该项目申报属地原则,代偿资金从所在的市、区县(市)或产业园区出资的科技贷风补资金中划扣,不得超范围划扣。因区县(市)或产业园区审批的科技贷项目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出资的科技贷风补资金不足以代偿,影响银行科技贷业务的正常开展的,经担保公司和银行申请,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审批同意,可以从市本级科技贷风险资金池中划扣代偿,保证科技贷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银行应加强对科技担保、融资的管理,积极履行代偿后的追偿责任,减少科技贷风补资金损失。科技贷风补资金及担保公司代偿后,担保公司、银行应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当合作模式为“4321”、“ 442”担保贷款模式时,代偿的科技贷风补资金和银行承担的本金均委托担保公司一并进行本金追偿,科技贷风补资金代偿部分追偿费用由担保公司垫付,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当合作模式为“442”知识信用价值贷、“73”直贷模式时,代偿的科技贷风补资金和银行承担的本金均由银行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银行进垫付,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收回资金资金返补科技贷风补资金池。
第十三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融资、担保申请以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不再受理其科技融资、担保申请以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录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依照法律程序追偿欠款。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银行须确保科技贷风补资金专款专用,每年一季度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科技贷风补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风险补偿资金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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