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CDCR-2021-04002
常科发〔2021〕2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产业发展局(科技与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常德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5日
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合作和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规划、认定绩效考核工作,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分为:
(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牵头或支持,围绕产业链,部署产业技术创新链,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产学研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常德市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20%。
(五)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报机构的成立章程;
(六)申报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七)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省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资助单位情况等);
(八)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单价1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清单,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原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认定通知,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办理。
(二)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登录常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区县市科技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推荐审核。
(四)认定。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认定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综合评审。
(五)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并发文予以公告,有效期3年。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认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措施支持发展:
(一)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二)通过认定的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
(三)对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上一年度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按有关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新型研发机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奖补、科研成果转化激励、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方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九条 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被取消常德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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