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科函〔2021〕30号
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专业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5日
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受理和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管理,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根据《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市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立项评审。
第三条 评审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评审全过程应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不同类别计划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五条 项目受理。各业务主管科室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知识产权等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实质性审查和受理,审查结论分为“审查通过”、“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
(一)审查通过:项目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审查通过。
(二)退回修改:项目申报材料未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可退回修改一次,修改完善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退回理由须告知申报项目联系人。
(三)不予受理: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查不通过,不予受理:
1.明显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或项目内容(含附件)存在虚假情况的。
3.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逾期1年未提出验收申请,或经正式通知仍不履行验收义务的;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处于惩戒期内的;
4.申报单位在使用科技项目经费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5.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了解的情况,确定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不具备立项条件的。
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况,项目对口领域业务主管科室须在申报系统中向申报单位标明原因。
第六条 评审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对口业务主管科室牵头组织实施。对采取事前资助、需要统一组织评审的竞争类计划项目,由科技规划科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类别和技术领域,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查通过并按项目类别排序推荐的项目,进行科学分组,提出纳入评审项目计划。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承办。
第七条 制定方案。由牵头业务主管科室草拟项目评审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评审方案主要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方式、日程安排、纳入评审项目及分组、专家构成等内容。评审方案需在项目评审前公布,并报备纪检监察部门和告知市财政局。
第八条 专家抽取。项目评审专家须从常德市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家构成。专家构成应兼顾技术、管理、投融资等领域,来自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名,每次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科技重大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7名。评审项目个数较多,需要分组(分领域)组织评审的,每组专家不少于3名。
(二)专家抽取。牵头业务主管科室应根据项目所涉及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应领域的评审专家。抽取专家人数至少应是所需专家人数的3倍。
(三)专家选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随机从抽取的专家中选出评审专家,并向专家发出正式邀请通知。根据与专家的信息交互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再行抽取并补足所需数量。
(四)回避制度。主持或参与当年申报项目,或与当年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该申报项目所在组别的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准备。项目评审前,牵头业务主管科室应制定评审工作流程,流程主要包括预备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顺序、评审标准、评审纪律、专家评审程序等内容。做好评审系统设备、网络保障、申报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预备。评审前半小时为评审预备时间。主要预备内容为:市科技局召集专家召开评审预备会议,重点说明有关评审事项,提出评审要求;评审专家熟悉评审标准和要求,推荐评选专家组长、小组长;专家组交流意见。
(二)专家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独立评出等级或分数,工作人员为评审专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三)汇总结果。评审结束后,专家组成员按要求在所有原始资料上签字确认,纪检监察部门、法制监督科工作人员在相应的监督栏签字。牵头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统计汇总专家评分及收集梳理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结果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专家评审结果应同时报备纪检监察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评审监督。项目评审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法制监督科全程监督和参与。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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