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以案释法>详细内容

以案释法——“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正理知识产权JANLEA 2024-01-11 14:42 字体:【

申请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对义乌沃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第36471515号“CMA CGM”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近日收到关于上述商标无效宣告案的有利裁定,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认定上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案情分析】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2、37、39类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商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主张的成功概率不是十分乐观。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28件商标,除上述与申请人商标相同的“CMA CGM”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其名下的第61731706号、第61720674号与福特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极为近似,第25884927号、第39868886号等5件“X-FORCE”商标中的“X-FORCE”X特工队(美国漫威旗下游戏),第38105215号“MIYABI及图”商标中“MIYABI”为日本道具品牌。

上述他人的在先商标品牌均是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在先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鉴于此,我们在理由书中着重分析了被申请人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发布的《商标审理审查指南》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来源:正理知识产权JANLEA)